| 保障 | 保额 | 详细说明 |
|---|---|---|
| 意外身故和伤残 | 4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与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不叠加赔付。 |
| 高风险意外身故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与意外身故和伤残不叠加赔付。 |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5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七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与猝死不叠加赔付。 |
| 猝死保障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约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猝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与急性病身故不叠加赔付。 |
| 医药补偿 | 8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之后,按保险单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单未约定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赔付比例为百分之九十。含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 |
| 急性病医疗 | 8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 高原疾病住院医疗 | 15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发生高原反应,并在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保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保单载明的赔付比例给付“高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 扩展急性肠胃炎医疗 | 15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急性肠胃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急性肠胃炎确诊后45日内,因该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急性肠胃炎医疗保险金。 |
| 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在扣除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照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扣除免赔天数的住院天数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
| 汽车意外身故 | 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乘坐营运的客运汽车(含出租车、旅游大巴)、非营运的乘用车或客车发生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火车意外身故 | 1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发生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轮船意外身故 | 15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发生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飞机意外身故 | 30万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发生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20万元 |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
| 遗体/骨灰送返 | 8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
| 亲属慰问探访 | 6000元 |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
| 救护车费用 | 1000元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在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
| 医疗垫付 | 无固定保额 |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途中因突发急性病或者意外原因需要住院治疗时,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救援服务商会协助被保险人并代表保险公司担保其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以保额为限),特约中注明下救援服务商的联系方式即可(本保单救援服务商联系方式:+86 10 84416559。出险后为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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